警示!违规动火作业,海宁市丁桥镇一人被罚!
读嘉新闻客户端
2023-11-24 19:564692阅读

  近日,海宁市丁桥镇应急管理办执法人员在对海宁某照明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张某某在未事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存在火灾隐患的厂区内违规进行电焊作业,且现场未采取任何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经调查查明,张某某已取得焊工职业资格证书,但因未按规定事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且动火作业现场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八项之规定,对违规动火作业的张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无证焊接

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

焊接时未清除周围可燃物等

这些违规焊接作业都涉嫌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编辑:杨钦朝

  责编:羊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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