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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视角 读嘉呈现
近年来,诈骗案件持续多发频发,并呈现新动向、新特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嘉兴市两级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依法坚决打击诈骗犯罪活动,坚决守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今年截至11月底,全市法院累计受理电信网络诈骗一审案件166件675人,审结147件466人,审结案件涉及结案金额2.2亿元,同比下降60.9%;追赃金额0.36亿元,同比上升176%。累计受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174件370人,审结178件328人。
为充分发挥“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特精选出7件典型案件,揭露身边常见的、新型的诈骗套路,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反诈和防诈意识。
“只进不出”的网络投资类诈骗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以来,被告人林某某与他人在老挝金三角特区设立专门面向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某某科技公司”犯罪集团,冒充多个基金投资平台大肆实施诈骗。该犯罪集团下设各个不同的岗位,内部设立了由组长代号命名的诈骗小组,诈骗小组组长带领组员,由组员使用犯罪集团提供的作案手机在社交软件上选定诈骗对象添加为好友,使用诈骗话术伪装成成功人士、金融分析师、投资者等,以聊天、谈感情、交流投资经验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进入该诈骗集团控制的“基金”及衍生投资平台等充值投资,之后通过“小投小赚”“吵群”、组员和客服相互配合、转发虚假投资收益图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在上述投资平台逐步投资大额钱款,待被害人申请大额提现时,以“激活账号才能提现”“缴纳保证金、税款才能提现”等为由继续实施诈骗,直至被害人充值钱款全部被骗。通过上述手段,该犯罪集团诈骗境内多名被害人合计至少48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等人组织、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境外利用电信通讯等技术手段针对境内居民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某某作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3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90余名被告人根据各自犯罪情节等被判处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给自己穿戴“成功人士的面具”,通过各种剧本话术诱骗被害人进行投资充值,直至被害人血本无归。该案提醒广大金融投资者,加强学习金融知识,不要盲目相信他人的投资推荐;坚持理性投资,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适当的投资项目;选择正规的投资公司和渠道,警惕各类社交平台的推荐活动。
“约嫖+刷单”复合型诈骗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王某某等人在老挝金三角地区组织设立以“免费约炮”为幌子,实施面向我国境内公民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陆续招揽被告人卓某、丁某、何某某、廖某某、张某某等人参与。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实行公司化运营,其诈骗模式主要为:负责引流的团伙成员按照公司话术,通过各社交软件添加由技术引流而来的被害人,引导被害人下载该犯罪团伙自行开发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APP,并以“免费约炮”为幌子诱使被害人注册成为该APP会员,从而将被害人诱骗至与其搭档的其他团伙成员处。其他团伙成员伪造“约炮导师”“派单员”等身份,虚构“免费约炮”需要完成刷单任务,在前期故意让被害人小额投资盈利并提现,适时在上述APP聊天群内假冒客户身份,营造“约炮”成功、投资获利等假象,从而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在被害人被诱骗不断完成刷单任务后,诈骗分子以未完成任务、操作失误等理由拒绝被害人提现,同时利用对方想要提现的紧迫心理,继续以完成刷单任务即可提现为由骗取被害人转账,先后骗取共计人民币数百万余元。
【裁判结果】
嘉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卓某等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结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在犯罪中所处的从犯地位、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4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中,犯罪分子以“免费约炮”为幌子,引导被害人下载该犯罪团伙自行开发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APP并注册成为该APP会员,从而实施诈骗行为。此类诈骗手法能够得逞往往利用了部分网民的猎奇和“白嫖”心理。同时,浏览网络时切记不下载来路不明的APP,不点击不明链接,谨慎甄别各类网络信息。
代办证件“薅羊毛”式诈骗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胡某某成立某服务公司,委托他人搭建“个体户年报申报助手”微信小程序,招募邱某某等人协助负责购置作案电脑及手机等,整理个体工商户信息、分发话术及客户名单、员工培训、客户退费等事项,招募张某等人作为话务员,利用“个体户年报申报助手”微信小程序对各地未及时进行工商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其间,话务员使用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手机号码拨打电话,自称是负责该地区个体工商户年审的人员,利用个体工商户不熟悉年报政策之机,故意隐瞒申报、补报年报免费、缴纳的费用实际为代办服务费等真相,虚构逾期年报申报需要缴纳脱审脱检费用等事实,通过电话引导个体工商户进入上述微信小程序快速完成信息填录,并使用“话术”使个体工商户陷入“对方是政府工作人员”“年报申报脱审后必须缴费”“所交款项是年报脱审的费用”等错误认识而被骗。经查证,被告人胡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45万余元。案发后,上述诈骗款项已全额冻结、退缴在案。
【裁判结果】
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利用通讯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数额、认罪认罚情节以及案件赃款金额追缴等具体情况,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群众办事、办证等常见经营、学习需求,“薅羊毛”式进行“小额堆积式”诈骗,这类诈骗案件通常金额不大但是迷惑性较强,加之被害人本身对虚构事项认知较少,不易察觉,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因此,广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认准官方申报网站,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流程,避免因不了解相关文件政策而被不法分子利用,切忌点击不明短信的链接和轻信陌生人关于支付费用的要求。
直播摇奖型诈骗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马某某通过预先付费购买某直播平台直播时段,在直播间利用伪造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虚构有人在直播间下注参加老虎机摇奖活动中奖的假象,骗取观看直播的被害人的信任,诱骗被害人不断向直播间提供的相关账户转账下注参加老虎机摇奖,再通过操纵遥控器使被害人无法中奖,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13万余元。其间,被告人马某某除自己直播诈骗外,还陆续招募了胡某某等多人作为主播参与直播诈骗并同时让主播提供相关收款账号。被告人贺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提供直播场地、收款账号及帮助联系主播等,并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朱某甲在明知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介绍朱某乙作为主播参与直播诈骗,同时还帮助被告人马某某购买直播平台的直播时段并从中非法获利数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平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朱某甲、贺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直播平台,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数额以及相关从犯、累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4年8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等人通过虚构中奖假象,诱骗被害人转账下注参加老虎机摇奖,再操纵遥控器使被害人无法中奖,从而骗取财物。直播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然而,犯罪分子借“直播镜头”进行掩护实施诈骗行为迷惑性更强,公众应当更加警觉和谨慎地面对网络诈骗行为,避免陷入诈骗分子的陷阱。
新型“网络换汇”诈骗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间,被告人甲受他人招揽,并结伙多人,通过加入美国华人微信群、添加群好友等方式寻找有美元兑换需求的被害人,并虚构可帮忙兑换美元等事实对被害人进行电信网络诈骗,其中甲负责通过微信寻找被害人,并以持股5%的形式从中获利约1万元。2023年1月5日,有两名被害人在美国留学期间,被上述诈骗团伙以上述方式诈骗40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桐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他人钱款,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甲在犯罪中所属的地位、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8千元,并继续追缴其剩余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诈骗分子抓住受骗者贪图便宜和方便快捷的心理,谎称可以帮忙换汇,从而实施诈骗。对于有留学、出境旅游、外贸等换汇需求的公众,切莫轻信“优惠汇率”等说辞,不可贪图便利选择私下交易。公众务必遵守我国外汇管理制度,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办理跨境业务,私下换汇不仅存在较高的被骗风险,更可能会沦落为电诈的“工具人”而涉嫌违法犯罪。
“假卖账户+冒充客服+诱骗转账”型连环诈骗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薛某在某社交软件中虚构自己出售游戏账号的事实,吸引想购买游戏账号的被害人并添加好友。被告人薛某再引导被害人注册邮箱账号,其又冒充某二手交易平台的官方客服向被害人发送邮件,以收取交易保证金、解除封控押金等名义,诱骗被害人将钱转入支付宝“小荷包”中,被告人薛某再将钱转走。被告人薛某累计骗取8名被害人1.9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薛某已赔偿各被害人全部损失。
【裁判结果】
秀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万5千元。
【典型意义】
支付宝“小荷包”功能虽便捷灵活、便于亲友间财务共享合作,但也会被不法分子盯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在使用类似便捷支付功能时,不可轻信陌生人说辞,对于涉及资金转入等操作要高度警惕,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避免因一时轻信而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充当“电话口”协助拨打诈骗电话型诈骗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贺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电信诈骗,仍为他人实施诈骗活动提供电话卡、手机等通信工具,并从中获利。其中,2023年4月7日,被告人贺某某使用186开头的电话卡协助他人拨打被害人张某某的电话,以被害人飞机延误需要改签和退赔延误款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某9万余元。2023年4月9日,被告人贺某某使用184开头的电话卡协助他人分别拨打被害人刘某、李某某的电话,以被害人飞机延误需要改签和退赔延误款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2.3万余元,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4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退出赃款1.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海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帮助拨打诈骗电话,共同骗取被害人财物1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充当“手机口”(提供语音中转服务)协助上家拨打电话,在旁听过程中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然充当诈骗分子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的“工具”,其行为客观上为诈骗分子实施诈骗提供了帮助,因此认定为诈骗罪的从犯。天上不会掉馅饼,切忌贪图小便宜,否则就会在不知不觉中沦为骗子的帮凶而锒铛入狱。
来源:嘉兴中院
编辑:杨薇
校对:沈真真
责编:李晓钰
审核:张芬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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