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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点许,嘉兴高速交警指挥中心接到报警,(S12)申嘉湖高速湖州方向53公里处,发生一起旅游大巴车与重型货车的事故,车辆都能继续行驶。指挥中心便立刻将双方驾驶员引导至乌镇收费站并通知执勤民辅警前往等处理。
嘉兴高速交警七大队民警到现场后经询问和调取大巴车行车记录仪发现,大巴车驾驶员在不具备变道条件的情况下强行加塞变道与货车发生刮擦。造成大巴车左后侧受损,货车右前侧受损,还好没有人员受伤。
大巴车上的乘客表示当时感觉车子突然摇晃一下,吓了一跳,还好都戴上了安全带,在车上没有发生其他人员的磕碰受伤。
由于当时该路段车流较大,大巴车驾驶员为了尽快把去旅游的乘客送到目的地,与前面相对速度较慢的车辆距离越来越近仍没有采取紧急制动,而是选择了一把方向打出来变到中间车道从而引发了事故。
最终交警认定大巴车驾驶员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货车驾驶员无责任,并对大巴车驾驶员强行加塞变道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和处罚。
高速交警提醒:1.车辆在高速上行驶时一定要注意周围行车环境的情况,变道不能想变就变,一定要观察仔细,在后面没有车或者有足够的距离的情况下才能变道,变道时应提前三秒开启转向灯。2.大巴车开的不仅仅大车,更有车上所以乘客的安全!这么多的乘客,这么多的家庭安全可是都在大巴车驾驶员的方向盘上,可不能因为时间的紧凑而疏忽了安全!这是典型的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的;
(二)驾驶时不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的;
(四)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未依次等候的;
(五)违反让行规定的;
(六)违反规定载人的;
(七)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因有前款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通讯员 | 姚知怀 徐文泉 陆晓康
编辑 | 李竹尧
责编 | 韩之鸥
审核 | 沈春媛